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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里片区提升及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资格公告

类别:厨房设施 日期:2019-10-17 4:30:24 人气: 来源:

  常州市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人民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等有关,现就常州市新北区金牛里片区提升及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常州市新北区金牛里片区提升及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经新北区人民同意采用与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实施,并授权新北区奔牛镇人民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采购人。常州市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社会资本方应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由社会投资方和方出资代表共同出资组建项目梦见自己杀人不见血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现邀请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具有与本项目规模相当的投融资能力、相应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能力,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且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资格申请。

  本项目选址于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金牛里片区,涉及安置房(含附属工程)、民办小学(含附属工程)、河道水整治和配套市政道工程。项目安置房及民办小学规划四至范围为星港大道北侧、心池南侧、时代东侧、孟渎西侧区域,其中安置房项目分为南区、北区两部分。

  (1)安置房、河道水整治、配套市政道工程(即“安置房和基础设施”)总投资236120.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15262.3万元(包括工程费用166353.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5601.0万元,预备费13308.2万元),建设期利息20858.1万元。

  (2)奔牛第二实验小学(暂定名称)(即“民办小学”)总投资34793.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2621.6万元(包括工程费用25605.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967.9万元,预备费2048.4万元),建设期利息2171.4万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印发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及《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关于推进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新委办〔2015〕67号)的要求,为充分体现PPP模式的风险共担机制,发挥社会资本方的专业优势,实现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的有机整合,有效节约项目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加快转变职能、提升治理能力,规范债务管理、减轻债务负担,拟采用PPP模式中的DBOT(即“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实施本项目的安置房和基础设施;拟采用PPP模式中的BOO(即“投资建设、拥有、运营”)运作方式实施本项目的民办小学。具体为:

  (1)建设期,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常州市新北区金牛里片区提升及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施工建设等具体任务,方负责协助项目公司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并视情况需要承担开展项目安置房和基础设施所需的土地费用和各类相关其他费;本项目民办小学土地由项目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民办小学土地费用等)由社会资本方自行解决。

  (2)建设期结束后,项目进入运营期,经方授权,项目公司可获得一定的运营管理权,运营范围主要包括:53.34万m2安置房、1417 m河道水整治、3559 m配套市政道、10.96万m2景观绿化的、运营与管理权、以及7.18万m2民办小学特许经营权。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可通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民办小学、河道水整治、配套市政道及景观绿化公司具体负责运营工作,但不免除其作为项目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方根据对项目公司运营绩效考核结果、当年经审计的使用者付费收入情况确定支付其可行性缺口补助数额。因本项目民办小学由项目公司自负盈亏,而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持有5%股份,故另行约定如若项目公司运营民办小学出现亏损,其不得使用方出资代表所持股比例的资金以弥补亏损。

  (3)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将安置房和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权无偿移交给方或其指定机构;民办小学资产和设施所有权以及运营管理权是否自项目公司移交视当时情况由相关方另行协商确定。

  项目合作期为13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为10年。自项目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各子项中的第一个开工令载明日期的次日起算建设期,至最后一个子项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算运营期。

  根据项目特点,本项目安置房和基础设施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民办小学由项目公司自行拥有和运营,其投资和收入均不计入方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畴内,由项目公司自负盈亏。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后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选择必须符合常州市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及相关,发包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等文件的相关。

  (3)申请人应熟悉当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并具有协调所涉及天然气、供电、供水、通信等综合管线相关部门处理矛盾和问题的丰富经验;

  (4)申请人应具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营经验,或具有成熟良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意向合作运营方;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供应商如确定参加资格,请将“资审报名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常州市锦绣2号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629室,采购中心向提交参与资审确认函的供应商发放资格文件。

  3、有关本次项目采购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采购网”和“常州市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本次资格采用合格制,所有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均作为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未参加本次资格或资格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开招标采购活动。

  

关键词: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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