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朝阳区局网站消息,近日,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7〕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又春成都小吃店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被罚款1000元。
朝环保罚字〔2017〕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7年8月8日,华又春成都小吃店需要配套建设的设施未经验收,餐饮项目擅自投入正式生产使用。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调查询问、照片等为凭。
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的。依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已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备,因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朝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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