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建设部颁布两个关于建筑幕墙工程的管理文件。一个是2006年3月6日发布的建市[2006]40号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另一个是2006年12月5日发布建质[2006]291号《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作为世界第一生产和使用幕墙的大国,使幕墙工程设计施工与使用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幕墙行业的关注与支持。
中国加入WTO已度过了五年的时间,随着建筑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推进工作也进展得如火如荼。幕墙设计作为建筑行业一个全新的专项技术领域,从目前的相关的管理制度来看似有被边缘化的。作为幕墙设计的从业人员,作为关注幕墙设计的领导专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目前从事幕墙设计业务的企业都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且有相应的设计出图章。毋庸质疑幕墙设计是属于国家建设勘察设计范畴。因而需遵守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对企业资质资格管理有: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2 幕墙设计资质属于建筑工程设计中的专项设计资质根据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第93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的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中第五条、第七条对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进行了分类。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市函[2006]37号“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总则中明确:“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1.3 幕墙设计的资质现状为设计资质与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并存2006年3月6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建市[2006]40号文,发布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将幕墙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进行合并。在2006年9月4日建设部办公厅的建办市[2006]68号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其中关于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是: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文件显示,幕墙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与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三者并存将是未来的幕墙工程资质的状况。幕墙设计资质将或一体化于幕墙施工企业。
1.4 幕墙设计资质的标准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建设[2000]126号文,发布《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时,同时公布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目前并未废止,是作为申报幕墙设计资质的有效标准。
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是作为申报幕墙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有效标准。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市函[2006]37号“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中,重新提出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应视为国家即将执行的幕墙设计资质的新标准。
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资格管理趋势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管理,主要有如下文件: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对设计从业人员有:双层幕墙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于2001年1月4日公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注册执业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分为三大类,即: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根据分行业分类建立和推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原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137号发布施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第 本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上述文件表明,在2010年全国施行勘察设计注册制度以后,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要进行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2.2 幕墙专项设计的从业人员管理现状在目前的幕墙设计资质的标准中,对幕墙设计从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与解释如下。
建办市[2006]68号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中对技术人员的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市函[2006]37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对技术条件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业绩和专业设置的专业进行考核。以上非注册人员学历教育所学专业应与专业设置专业相一致,或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与专业相同。
从这两个文件对技术人员的解释与表1所列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不难看出,国家幕墙设计从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也在向着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方向迈进。
3.1 解读一:幕墙设计的发展方向是设计施工一体化首先,从国家的相关文件来看,幕墙设计资质有存在与设计施工一体化两种状况。就实际状况来看,几乎百分之百都是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都是一家施工企业拥有。按目前的资质标准(包括征求意见稿)来看,1000万元的巨额注册资金来成立一家的幕墙设计公司好象并不现实,也并不能体现出国家对幕墙设计资质真正存在的决心。仅从操作性来看,现在执行的办法只是将以前一分而为二的设计与施工资质合二为一,为避免强制性的合二为一带来的企业负担,采取了两者并存的过渡方式。
其次,近十几年来,工程总承包在国际工程中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工程承包的主要实施模式。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esign Build Institution of America)的报告,国际上“设计-建造”总承包(D-B)比例,1995年就已达到25%,2000年上升到30%,2005年上升到45%.目前有近一半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造。按照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建筑工程承包领域的过渡期已结束,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将按承诺对外。国际工程中最大的承包商都会利用工程总承包方面的优势,与国际投资者一起进入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以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建设部领导的多次讲话中也体现,大力推行工程项目总承包,将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幕墙工程作为建筑的专项工程施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展方向,来推进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发展看似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
3.2 解读二:幕墙设计从业人员注册管理从2000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到2001年的人事部、建设部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再到2005年建设部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表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即将全面施行。幕墙设计作为勘察设计的一个小部分也同样面临着注册执业的管理问题。
尽管目前的资质标准中的要求来看,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的多种提法。很显然这只是在目前幕墙设计人员既无注册建筑师又少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情况下的一种过渡。对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只是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体现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重点是施工。
3.3 解读三:幕墙设计将以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机械工程师形式出现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的注册工程师中并没有幕墙工程师(见表2)。从目前从业的幕墙设计人员与设计资质要求的技术人员来看,都对建筑结构类与机械类有要求。从注册工程制度的总体框架上来看,幕墙设计的注册人员将会被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所替代。
从建设部的《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以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等文件来看,实际从事幕墙设计的从业人员,均很难达到注册结构工程师与注册机械工程师条件,可以说注册结构工程师与注册机械工程师均不适合于幕墙设计工作。
4.1 幕墙设计施工一体化与建设工程总承包的不同众所周知,工程总承包克服了设计、采购、施工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承包商在设计、采购、施工技术和组织方面不断优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更有效地进行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综合控制;能够有效的避免因设计、施工、供应等不协调造成工期拖延、投资增加、质量事故和合同纠纷等问题。总承包还能够有效地减少招标次数,大大降低工程的社会成本。所以工程总承包是发展方向也是必然的趋势。
但幕墙设计施工一体化形式,即幕墙工程的总承包,虽然达到了工程总承包的一些目的,如工期、质量、责任等的问题,但却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首先,幕墙设计本来是建筑设计体系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不纳入建筑设计的管理体系,不利于我国建筑设计与施工水平的真正提高。由于幕墙设计在我国历史不长,造成建设规划部门、建筑设计部门与管理部门对它的认识还不太深刻,将幕墙设计放入施工企业管理的种种弊端没有全面的了解。其实,幕墙设计的后期介入带来的质量安全隐患、材料浪费、工期组织的科学性等远比设计施工一体化带来的效益高。
其次,幕墙设计施工的专项总承包,在幕墙设计管理的不成熟的状况下,没有相应的注册工程技术人员的盖章签字,其设计责任的不明确造成的工程质量、新产品应用推广、节能节材等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4.2 幕墙设计的边缘化,加紧注册幕墙工程师的调研工作幕墙设计从无到有,从设计规范到产品标准,从无设计资质到颁发专门的设计资质应该说是一个完整的日渐成熟的建筑设计专项。但幕墙设计却总是徘徊于建筑设计之外,没有真正地与建筑设计紧密地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幕墙设计的从业人员还只是建筑结构类、机械类的“编外人员”,没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渠道与继续教育体系,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体系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划。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大典与新职业的名目中也没有幕墙设计这一职业,这一点不得不令我们深思。
凡此种种,幕墙设计的被边缘化,从业人员的非职业化的趋势,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加紧进行注册幕墙工程师的调研工作,让我们的幕墙设计从业人员有一个明确的归属是当务之急。
4.3 对幕墙设计发展方向规划的按建设工程的总承包的方向,结合幕墙设计与施工的实际状况,对幕墙设计的发展规划如下:降低幕墙专项设计资质的门槛,促进幕墙专项设计与建筑工程设计的融合。
国务院[1999]101号文明确指出,勘察设计单位要向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设计事务所,这些都是与国际接轨的企业形式。幕墙设计作为建筑的专项技术也可以参照走工程咨询设计专业化的道。其实目前大量的大型幕墙工程中早已有国外幕墙顾问咨询公司在提供服务,而国内的幕墙咨询业务由于没有政策引导进展缓慢。制定幕墙设计从业人员的注册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幕墙设计包含了建筑学、结构、机械加工、建筑能耗等专业的综合技术,完全由某一专业替代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建筑幕墙对建筑节能的意义,更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来为建筑服务。在建筑个性化日益突出的状况下,建筑立面日渐丰富,将整个建筑外立面工程(包括建筑门窗、建筑外装饰)纳入幕墙工程师的设计范畴是实现建筑效果体现建筑艺术的。
幕墙设计的从业注册管理,可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利于幕墙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也利于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对建筑的安全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领下,在建筑市场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幕墙行业作为建筑领域一个相对较小且日渐成熟的行业还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考量。幕墙设计作为行业发展的动力,要紧跟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待我们去共同探讨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共创造我们幕墙事业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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