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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由湖大司法鉴定介入的房屋墙体开裂事件

类别:墙体幕墙 日期:2019-10-24 3:37:19 人气: 来源:

  汤立勋与晏金明、何丽群两口子是益阳市南县浪拨湖乡三桥村的村民,汤立勋是三桥村第四村民组,晏金明两口子属于第五村民组,虽然分属不同的村民组,但两家系邻居。

  2010年上半年,三桥村五组的晏金明、何丽群两口子批了一弄地,这弄地紧挨着四组村民汤立勋相邻于1995年建的房子。地批了,晏金明两口子就马不停蹄的新建房屋,到年底完成了房屋主体工程,房子是1弄3层,2013年6月装修完工后,晏金明、何丽群一家即搬进了新居。

  让晏金明没想到的是,2012年汤立勋说晏在建房时把汤家房屋的屋面已浸水。因为彼此成了邻居,为处理好邻里关系,晏金明也没有考虑汤家的屋面渗水是不是自己的原因,就出了 2800元请人把汤家的屋面用防水材料做好。

  晏金明的房屋建成后,汤立勋在自己房屋后面又加建了一间,2015年又在二层加了一层,汤立勋的房屋就与晏金明房屋差不多一样高。

  然而,2016年6月14日,汤立勋以他家房屋有裂缝,损害达到 c 级以上为由一纸诉状将晏金民告上了法庭。

  2016年8月10日,南县向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16)南法技委鉴字第39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镇山桥村汤立勋房屋损害原因、程度、修缮方案和费用进行鉴定。

  对此,湖大司法鉴定中心即陈大川、郭杰标、邓铁军、罗麒麟等4名司法鉴定人员共同实施鉴定,其中,陈大川和郭杰标负责对房屋损害原因、程度和修缮方案进行鉴定,邓铁军和罗麒麟负责对修缮费用进行鉴定。

  2016年11月10目,现场勘测工作正式进行,但来到南县的只有郭杰标等几名学生,陈大川等三人并未来到现场,郭杰标来现场不久即说有事先走了,之后,现场勘验、检测实际由几名学生完成。

  2017年2月14日湖大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2016)建鉴字第 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认为晏金明房屋建设对汤立勋房屋地基基础和周边土体产生了较大的扰动。是导致汤立勋房屋破损的主要原因。其结论还有以下重要的几条:

  1. 汤立勋房屋为居民自建砖混结构,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采用的建设标准较低,未设置圈梁、构造柱,其整体性较差;

  2、汤立勋房屋的地基基础曾发生过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变形,承重墙体开裂等破损现象严重,现有裂缝和破损等已影响到房屋结构的承载力和安全,导致该房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不宜居住;

  3、由于房屋地基基础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承重结构构件破损现象严重,整体拆除重建;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请汤立勋及家人立即搬离,不得在该房屋内生活居住,同时做好周边警戒;

  4、根据房屋的结构形式、装修等级,参照《湖南省华晨宇父亲华福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当地建筑市场行情,汤立勋房屋的拆除重建费用估价为¥310810~365917元,本费用估算仅供参考。

  当接到湖大司法鉴定定中心对鉴定结果的征求意见书时,晏金明即针对鉴定结果存在的问题由律师进行了回复,但湖大司法鉴定中心对晏金明的回复并未理睬。

  当一审败诉后,晏金明即向益阳市中院提出了上诉,上诉中一个最基本的即是申请对汤立勋房屋受损一事予以重新鉴定。

  几天后的5月28日,益阳中院对该案予以再审,经再审后还是维持了中院之前的(2017)湘09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限晏金明、何丽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汤立勋房屋损失132324元。

  晏金明清楚的是自己的房屋主体工程于2010年建成后,即在2013年6 月份装修完工;并不是原告及鉴定书所说的2013年建成,2014年装修,对此,晏金明对湖大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鉴定程序的缺失及原告2015年在屋顶加层等提出了质疑。同时对该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向湖南省进行了投诉。

  1.鉴定书称经现场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得到晏金明,何丽群新建房屋的相关信息是:晏金明,何丽群新建房屋于 2013年底完成主体结构施工,2014年进行装修。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晏金明的房屋是2010年动工建设,当年就已竣工。晏金明的南集用(2010)第J-557号土地使用证就是一个最有力的证明,同时晏金明所在组上群众2010年7月2日的证明,其中就有本案原告汤立勋的签名;2012年汤立勋找晏金明说他房屋的屋面因晏金明家新建房屋造成浸水,为处理好邻里关系,晏金明出钱请了胡祥德为汤立勋房屋的屋面进行了防水处理。这一系列的,完全能证明晏金明家的房屋是2010年底前就已竣工。鉴定书称是2013年底主体结构施工完成,不知其依据何来?

  2.鉴定书又称汤立勋房屋的墙体开裂,渗漏等现象出现于2014年晏金明所属房屋装修期间,至今处于发展变化状态。汤立勋的房屋是 2014年开始出现墙体开裂渗漏,这依据又何而来?晏金明的房屋是2010年竣工,至2014年已有四年时间,汤立勋的房屋是二底二楼,而晏金明的房屋只有一底三楼,晏金明家房屋的荷载不会超过汤立勋家房屋的荷载,再者有四年时间了,房屋基础沉降已处于稳定状态,为何在晏金明新建房屋四年之内汤立勋家房屋没有出现大的裂缝,而四年之后才发生呢?

  3.2015年3月左右,隔汤立勋的房屋仅二间房屋之远(八米左右),陈冠军建了一栋二底六层的框架结构房屋,基础是采用的桩基础。2016年6月汤立勋向法院起诉之前就已竣工(有照片为证),这栋房屋的荷载远远大于晏金明家房屋的荷载,对周围地基基础会产生较大的沉降,并且现在晏金明的房屋向陈冠军这边房屋明显倾斜,鉴定人到了现场,对这一情况视而不见,那么鉴定机构又考虑了陈冠军建房对汤立勋,晏金明房屋造成的影响没有?

  4.作为房屋损害原因的鉴定机构,在没有把双方当事人房屋建设的时间搞清楚,双方当事人有的情况下,就接受委托进行鉴定,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违法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这样的鉴定意见怎么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5.汤立勋建房时只上下二层共160 平方米,有土地使用证,以后在其房屋后面自己又搭建了房屋,二层上又加上了一层,根本不是所谓的隔垫层,是2015年下半年加的层,如果汤立勋的房屋在加层时裂缝很严重,已不能居住,2015年他还会在二层上加层吗?从这点也能说明汤立勋的房屋裂缝主要是在陈冠军建房后发生的,鉴定意见书把责任给晏金明,明显对晏金明不公平。

  另外,汤立勋建房时批准的用地面积是80平方米,上下二层建筑面积是160 平方米,汤立勋在房屋后面私自搭建房屋及在二层上私自加层,搭建的房屋和加的层都属于违章建筑。鉴定机构竟然把造价也计算进去,这不是支持那些私自搭建房屋的违法行为吗?再者房屋损害赔偿案件,有责任的一方仅只是赔偿维修或拆除重建的实际造价,此房屋是在农村,根本不需要税费,特别是建房的利润,鉴定机构把造价定为1200-1400元/每平米,明显与当地建筑市场价格相违悖。

  2017年5月8日,省就晏金明要求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其相关鉴定人进行处罚及撤销司法鉴定文书等作出回复,不予支持。

  但在回复中称对本案鉴定意见和具体内容有,可依法通过法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予以解决。

  只是就为这申请重新鉴定一事,晏金明申请了一次又一次,官司打过了一审打二审,诉讼之累,不管是南县法院还是益阳中院,这重新鉴定就是不予准许。而最后的,晏金明只好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8年11月30日,经申请再审后,湖南省高院指令益阳市中级再审本案,再审法院还是对晏金明的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汤立勋以晏金明房屋基础深 10公分为由,认定是使其汤家房屋成c级危房的主要原因,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汤立勋房屋于1995年建成,已有20 多年了,砖混结构,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采用的建设标准较低,未设置圈梁,构造柱,其整体性较差,这是湖大司法鉴定中心已认可的事实,并目汤立勋房屋地基较低、长期浸泡水中或多次被水淹达60 公分深左右,但汤立勋房屋的自身原因远不止于此:

  晏金明房屋是2010年建成,湖大司法鉴定中心是2016年11月份来鉴定的,鉴定结论确定汤立勋房屋发生裂缝的时间是2014年以后,而且在2015年汤立勋既在地下一层的后面搭建了一间,同时又在三楼加建了一层,显然房子如果在2015年以前出现了问题的话,就不会在一楼搭建,也不会在二楼加层,这样就能确定汤立勋房屋墙体的裂缝是出现在2016年。而且鉴定中心现场勘查发现,汤立勋房屋的部缝内较光洁,没有明显生灰及杂物等,表明部缝产生时间较短,如此说来,晏金明的房屋难道在修建6 年之后才会对汤立勋的房屋产生影响吗?把这些自身原因与原因都于晏金明,这样的鉴定结论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

  2015 年3月在原告汤立勋房屋旁相隔约八米左右;陈冠军建了一栋二底六层的框架结构房屋,基础是采用的桩基础,陈冠军为建房,在2015年打桩建了一栋六层的房屋,打桩时震动很大,对周围地基沉降有较大的影响,所以汤立勋的房屋才会出现新的裂缝;2016年6月之前就已竣工、这栋房屋的荷载较大,特别是在基础打桩时,对周边房屋的基础有较大的影响。鉴定意见第16 页也认为汤立勋房屋的墙体开型,渗漏现象,至今处发展状态、该房屋的部缝内较光洁,没有明显灰尘及杂物、表明部缝产生时间较短、为何鉴定中心没有考虑陈冠军建房对汤立勋房屋损害的原因呢?这难道不是严重不负责任吗?

  2、汤立勋的房屋在晏金明的房屋建成后,2015年,汤立勋即在自己房屋后面又加建了一间,而在其后面在第一层搭建的棚房,最高的地方有3.7-3.8米左右,最低的地方只有1米多,并且是受损最严重的房屋。那么,晏金明、何丽群房屋建成五年后汤立勋在一层加建的附属房屋墙体开裂最严重的损坏也是晏金明建房时扰动周边土体产生了较大的扰动所造成吗?

  3、2008 年汤立勋在二楼加建一间,2015年又在二层上加了一层房屋,鉴定中心说是隔热层,隔热层能居住吗?装修成了三房一厅,全屋内饰装修品顶,加贴地面砖,有卫生间,洗澡房;加层之后造成了房屋明显的不均匀与沉降变形,如果汤立勋房屋在2015年前有房屋室内地面下沉、开裂,部分墙体产生开裂,渗漏等破损,汤立勋还会在房屋二层加建第三层房屋吗?

  晏金明,何丽群建房是2010年,2010年年底前已全部竣工,房屋建成的2012年,汤立勋的房屋仅只屋面有点浸水,俩被告请人把原告的屋面用防水层维了,当时也没听汤立勋讲他家的地面和墙有裂缝。原告房屋损害最严重的时间段不是2014年之前,线年后,其裂缝产生的时间较短,司法鉴定意见也认可了。

  与汤立勋房屋相隔8米的陈冠军于2015年3月份左右建了一栋二间六层的楼房,采用的是桩基础(见图)。这栋楼房地基基础较深,荷载相当大,现晏金明的房屋也向陈冠军房屋这边倾斜。显然陈冠军房屋的新建导致汤立勋房屋损坏,这才是真正的原因。

  汤立勋、晏金明同样作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拨湖乡三桥村的村民,本该睦邻相处,但因利益使然,已让两家反目成仇。

  浪拨湖乡三桥村,该地区于2013年已被南县划为工业园。当地征收范围、房屋建设受到了强制限建与违规扩建后,该村村民汤立勋(该案原告)于该时期内直到2015年在顶风作案,在自家原有房屋前面、后面及上层加层扩建、大规模的扩建房屋。目的是扩大当时对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方案、为谋取一笔更大的经济补偿款;汤立勋的此类行为导致晏金明(该案被告)房屋建成5年后也多处受损。

  当方案还没确定下来之前,汤立勋将自己之前原有的房屋压坏后,连同后期扩建的房屋一同损坏。之后汤立勋便找到房屋内受损最严重的部分因自己不愿意承担后果便找邻居晏金明与何丽群夫妇进行索赔;晏金明两夫妇文化水平低,敦厚老实,汤立勋作为多年的老邻居深知晏金明两夫妇性格懦弱,手无缚鸡之力,十足的。便想把自身房屋损坏的实题至晏金明两夫妇承担,对晏金明夫妇进行、等。随后南县南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樊立明(员)一起协商策划将晏金明夫妇告上法庭。

  樊立明在南县及南洲镇范围内多年拥有包办专业性质的房屋损坏赔偿案的人脉关系,为了共同的利益,樊立明答应原告汤立勋包办此案。随后在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找到樊立明等人出具了一份不真实的虚假鉴定报告;而晏金明与何丽群夫妇一开始就对司法鉴定结果不真实提出了并投诉到湖南省回复,随后向湖南省人民行政复议的答复:该鉴定有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拿到该答复后晏金明及何利群夫妇随后多次向南县法院一审与益阳中级法院二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一直枉法裁判,不予重新鉴定。但在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复核,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项与第六项之不予采纳。一错到底的原则,制造冤假错案的伞。

  

关键词:墙体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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