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发布《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8年1月22日。
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深圳自2016年下半年正式启动房屋安全立法前期工作,经过组织起草、专题研讨、征求意见以及风险评估,最终形成该《》。《》覆盖深圳已建成的所有房屋,明确了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提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则由其当事人或管理人承担主体责任。
《》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青少年宫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明确,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或石材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顶棚、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或石材坠落事故。
《》还提高了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幅度,对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属个人的一般设定为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属法人的一般设定为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对个人的处罚额度超过了《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
《》还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进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拒不检测鉴定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安全公共需要组织强制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根据《》,房屋性鉴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经房屋性鉴定等级划分为C类的局部危房和D类的整栋危房均属于房屋,房屋的处理意见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及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种意见。房屋在治理、解危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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