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理论上可以减轻税负,但如果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匹配,有可能导致税负实际上增加,进而使得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的观点已经得到广泛共识。工程造价大数据网的小编认为,究其原因,与营业税计税方式不同,会影响工程造价程序中的计税环节,并对于计价规则、计价依据产生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要素中企业管理费和税金发生了变化。其中,企业管理费除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外,增加了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此外,还包括“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税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销项税额,按11%计取。就其影响而言,税金无论是按“营改增”前的3.48%计取还是按11%计取,应纳税额都已计入工程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建筑企业,再由建筑企业按应的比例上缴税务机关,税金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建筑业企业的利益。然而,企业管理费计取比例提高,如果不能科学测算,合理控制,则会大幅提高投标报价,甚至影响中标。
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各要素价格为含或营业税价格。“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本文以玻璃幕墙综合单价对比为例加以说明(见表1)。
由综合单价分析表可知,“营改增”前,材料单价包含17%,又计取了3.48%的税金,存在重复计税。“营改增”后,材料单价以除税价格计算,管理费上调1%,则含税综合单价为895.80元,比营改增前的926.84元下降31.04元。与此同时,利润略有降低。可见,“营改增”后真正实现了价税分离,避免了重复计税,新的计价规则使工程造价降低,企业利润略有降低。
建筑业“营改增”之前,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为含税单价。“营改增”后,均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以市某幕墙工程为例,选取供应商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调价计算。假设两者暂估单价均为300元(含税)、确认单价均为350元(含税),合同约定调价公式为(确认价-暂估价)* (1+税率)。则“营改增”,前后调价情况对比如下:
(1)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以石材为例“营改增”前:石材暂估单价300元(含税金8%),工程造价中石材再计取税金为300*3.48%=10.44元;双方确认单价为350元(含税金8%),则按(350-300)*(1+3.48%) =51.74元进行调价。石材最终综合单价为300+10.44+51.74=362.18元。 “营改增”后:石材暂估价277.785元(含税单价300元,除税22.22元),工程造价计取税金277.78*11%=30.56元;双方确认单价为324.07元(含税单价350元,除税25.93元),则按(324.07-277.78) * (1+11%) =51.38元进行调价。石材最终综合单价为277.78+30.56+51.38=359.7
从以上案例可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暂估价综合调价低于“营改增”前。在材料采购价相同情况下,材料暂估价的变化将不影响建筑业企业利润。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为除税材料市场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以2016年9月《工程造价信息》的中空玻璃信息价格为例(表2)。
由表2可见,“营改增”后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以除税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组价,工程造价中材料费相比“营改增”前大幅降低,材料除税金额通过工程造价中计取的税金来弥补,总体上降低了工程造价,但并不影响建筑业企业利润。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大数据网的小编认为“营改增”带来工程造价计价组成、计价要素的变化,产生新的计价体系,会使工程造价降低。同时,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将会增加建筑业企业成本,导致其利润略有降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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