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记者从济南市获悉,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和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市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该局起草了《济南市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将力推24小时登记制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日向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
此外, 按床位出租、将房间分割出租也将被租赁住房有下列五类情形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水、电、气、暖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欲望情夜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四)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各类房屋。主要包括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依法依规改建的非居住房屋用作居住出租的、工业(产业)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用于出租的情形。旅馆业客房和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五条住建部门、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租赁住房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水、电、气、暖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四)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第八条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应当依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企业登记及租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安装视频、智能门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四)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及处罚等工作。
(二)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等使用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受托管理本办法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本办法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十二条居民住宅房屋对外租赁的,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第十存量工业、商业办公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按照旅馆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鼓励出租人为租赁房屋安装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防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承租人应遵守《居民防火公约》要求,对房屋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出租居住房屋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不得出租;
第十七条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第十八条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日向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智能线上客服机器人价格http://www.easyl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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