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徽淮北市举报自己办错案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告诉青年报记者,在日当天他被淮北市检察院纪检人员“约谈”。内容为,向他核实其向“泄密”的有关情况。“昨天并未给我定性,也没说会给什么处分。”孟宪君认为自己做的事没有错,案早已审判结束,不存在“泄密”问题。检察院方面也对他的这一行为加以处分。当晚,北青报记者联系了淮北市当地检察部门,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被检察院纪检约谈
北青报:网上说纪检人员找你谈话了?
孟宪君:相山区检察院纪检组长3日给我打电话,让我4日上午去区检察院一趟,谈谈话。4日上午8点多我就去了。
市检察院纪检的一位处长也来了,还有一位女同志做记录。他们三个人跟我谈话。谈话是在检察院平常办案的一间办公室里,谈话时还有录音、。
北青报:当时都谁跟你谈了?
孟宪君:谈话以市检察院的处长为主。处长说有个事要跟我谈谈,落实一下。然后他就拿出了《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让我看,有关于我举报自己办错案的报道。
我印象比较深的是他们向我核实的三个情节。一是我向说,的案件我个人意见是无罪,并得到相山区检察委员会的一致认可;二是案开庭时,在法庭上问我,起诉意见认定挪用86万,这86万的数额怎么来的?我说,领导定的;三是向透露说“无罪要起诉”,是淮北市委某位副说的。
他们问我,是这样说的吗?我说,是我说的,没错。
北青报:核实之后呢?
孟宪君:然后处长又拿出纪律条例,检察官纪律条例让我看。主要是说,泄露、检察机密,会受什么处分。退休人员会受什么处分。
北青报:你会受到什么处分?
孟宪君:严厉的要,取消退休待遇。如果没退休就更严格了(笑)。至于我是否泄露了机密,我是否会受到处分,纪检的人都没说,也没定性,也没下什么结论。
我认为自己没泄密
北青报:你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泄密呢?
孟宪君:我对纪检人员说,我向说的时候,的案件已经审结,的缓刑期也都过了。案件还有什么保密可言呢?
北青报:有说你不能向透露这些情况吗?
孟宪君:我没看到过。我认为这个案件已经不是机密了。
北青报:向透露检委会的内容,有保密时限吗?
孟宪君:案件在检察院审查期间,包括我的审查意见,都是秘密。这个案件已经审判完了,判决过了,基本上就没有保密的意义了。
北青报:纪检人员怎么回应你呢?
孟宪君:纪检人员没。他们还问我,到举报错案以及接受采访等一系列做法,我自己有什么认识?
我说,我觉得自己做得对(笑)。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应该做的,我希望检察院早点把这个案件“平掉”。我还说,很多人都认为我做得对,最近市检察院的一位退休的老领导还赞扬我,说我为检察机关增了光。
他们处分我
北青报:你估计你会因此受到处分吗?
孟宪君:市检察院查处我。要查处也应该由相山区有关部门进行。
北青报:为什么呢?
孟宪君:我是从相山区检察院退休的退休干部,不是从市检察院退休的。我现在归相山区管。我已经不是检察院的干部了。
市检察院处分我。他们也就是下个文,相山区给我处分。然后相山区有关部门再找我调查。如果市检察院处分我,不就等于一张白纸吗?谁去执行?市检察院是法律部门,对相山区在法律上有约束,但在行政方面则没有约束。
北青报:你怎么看纪检部门找你谈话这事?
孟宪君:这就是想办法压住我,我。事情已经公布到社会上了,就是想拿人,也说明有人枉法到什么程度,。
人家来找我,我也不能不应会,毕竟原来是领导,我要尊重。其实我完全可以不理他们。
我认为我做的事对,对社会有益,是推动进步。别人说我不对,我就要正面应对。
北青报:4日是日,跟你谈话,你有什么想法?
孟宪君:本来4日外地有人来法律求助,也就谈不成了。有人不考虑法律,说得难听,有些事情不像想象的那样。现在恰恰说明有的执法人员不依法执法,甚至不懂法。
北青报:你觉得会处分你吗?
孟宪君:我对他们就是一笑了之。
纪检谈话未定性
北青报:纪检跟你谈了多长时间?
孟宪君:两个多小时吧。
北青报:谈话内容就是这些?
孟宪君:找我谈就是说泄密的事,但没给我定性。
北青报:谈话完了让你签字按了吗?
孟宪君:谈话逐页签字按。说实在的,谈话签字我都可以。纪检人员也都签字了。
北青报:这次谈话后你害怕吗?
孟宪君:害怕?我就不会接你电话了(笑)。这次谈话,形式上很严肃,又记录又。以前也谈过,更厉害,说的话比这次还重,说我目无领导,目无组织纪律。什么你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你不能再帮着上诉,未经领导同意,了组织纪律。还说什么,你年纪大了,退休了,该颐养了,别再瞎惹事。我都没当回事。
北青报:案再审,你如何看?
孟宪君:很慎重,这点我很高兴。有人怨我搞的案影响太大。我觉得这个案件波及全国更好,能让执法者更慎重,恰恰有这个效果。但检察院出庭人员还是二审意见,有罪,这很让人失望。文并摄/本报记者
新闻背景
2005年5月19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职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同年6月1日被。该案经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孟宪君作为当时的公诉人,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涉及的仅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因为该市某领导“无罪也要起诉”的要求,案件被起诉到淮北市相山区法院,2006年9月,一审法院就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作出判决,宣告无罪。但一审宣判后,因为“有关领导”的继续干预,他执行检察院的抗诉决定。2006年12月11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继续追缴的犯罪所得71万余元。
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法做出再审决定。5月4日,安徽省检察院向发出“刑事终止复查通知书”,称因高级法院再审,对其一案终止复查。
11月20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挪用资金”案。孟宪君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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