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玲媛与被告白志坚及第三人广州奥华诺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3806号民事:被告白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玲媛借款本金8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5.3‰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3280元,房峰辉 四中全会由被告白志坚负担。限你自本公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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