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测量放电时间。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周围应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在安装时应箭头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灯具上的各种状态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5、楼梯间内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6、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2、照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照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3、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的照,其线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措施。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A< p>
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应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根;电缆芯和导线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的地面时,其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方向相同;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的电流不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电回。
6、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分配电箱内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但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急输出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影响,并发出进入应急状态反馈信号。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10-0004海淀网络备案编号: 1101081197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