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由。
第二十条第二款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3.《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泉委办〔2014〕16号)
一、职责调整(三)划入的职责 3.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新办: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2.延续: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3.变更: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4.补办: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5.注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新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2.延续: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3.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4.补办:即办件5.注销:即办件
3、 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6、 与现场实际相符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置布局、加工流程、设施设备示意图(注:1、制作的平面图应在页眉或页脚标示标题。例:“××酒店周围图”、 “××酒店加工就餐场所总平面图(包括周边25米内)”、 “××酒店加工场所平面图”、 “××酒店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布局图”;2、 加工场所平面和设备设施布局图应与实际相符合,标明各功能分间的具体长宽尺寸;3、标识与实际加工工艺流程相适应的所有加工用房和辅助用房,如:原料仓库、成品仓库);
10、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清单);
11、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场所及设施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12、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4、 变更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场所地址、设置布局、加工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需提供与变更内容的资料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的材料;
5、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或)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单位证明材料(拟任者的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人员无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36条、第37条的文字说明);
4、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设置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5、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清单);
6、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消毒效果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10、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供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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