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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法”管理小区配套设施

类别:厨房设施 日期:2015-7-9 14:02:43 人气: 来源:

  昨天记者从市办公厅下发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中了解到,我市要求,今后,小区配套设施须与开发项目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并在售房现场予以公示。新办法明确,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企业不得销售。

  配套设施清单须在售房现场公示

  我市要求,小区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以及开发项目管线综合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开发企业须在取得项目主体建筑工程和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方可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经审查合格的配套设施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开发企业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将配套设施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材料报送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各类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设施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配套设施工程和主体建筑工程的综合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共有道建设停车位产权归业主

  新办法,市政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中开发项目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按规划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企业无偿提供,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属于所有,建设投资由承担。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开发项目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企业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开发企业所有的,开发企业应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企业不得销售。

  各类配套设施应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责任编辑 毕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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